“我要求訊問過程中律師在場。”按照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近日推出的《關于辯護律師旁聽訊問辦法(試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時可請求其辯護律師旁聽。這一舉措在北京市檢察機關中尚屬首次,目前此舉僅在取保候審(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嫌疑人中試用。
暫限于“取保候審者”
律師在場權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訊問時,有要求律師在場的權利。在一些西方國家及亞洲的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中,均有律師在場權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律師在場權,但2005年“佘祥林案”發生后,我國部分地區也試行了律師在場的有關規定。
據了解,根據市二分檢日前出臺的辦法,辯護律師旁聽訊問目前先試行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案件(即嫌疑人取保候審),旁聽律師限于在審查起訴階段受犯罪嫌疑人聘請為其辯護的執業律師。該制度將逐步向未成年人犯罪和外國人(含港澳臺)犯罪這兩類案件延伸。
發現侵權可提出控告
試行辦法規定,在啟動程序上,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公訴部門均有權提出。公訴部門在通知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來院接受訊問時,應告知其有權請求辯護律師旁聽訊問。犯罪嫌疑人可要求律師在場,也可拒絕律師旁聽訊問。
旁聽訊問時,辯護律師可以記錄,可向犯罪嫌疑人解釋有關法律規定,對訊問人提出的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可提出異議,發現違反法律規定及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情況,可提出意見或代為提出控告。
訊問完畢后,經訊問人允許,辯護律師可補充發問,核對訊問筆錄,針對遺漏或差錯提出補充或改正建議,并簽字。
律師不得干擾訊問
但是試行辦法中也明確,辯護律師不得干擾訊問正常進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不得引誘犯罪嫌疑人作虛假供述、對訊問過程中了解的情況嚴格保密。
如有違反,訊問人可當場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令其離開訊問場所。情節嚴重的,向其所在單位和主管機關提出檢察建議。觸犯法律的,依法予以追究。
目前,律師旁聽訊問的制度僅在市二分檢公訴二處辦理的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中試用,并已有試行案例。據了解,此制度有望在市二分檢公訴部門中推廣。
馬上就訪
利于保障案件依法審理
刑訴法專家樊崇義認為,市二分檢試行的“律師旁聽訊問”可以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偵查階段律師在場在我國尚未大規模推行,但在歐美一些法治較先進的國家大都推廣實行,從實踐看,這有利于依法保障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對司法機關來講,該制度可以避免刑訊逼供,保障案件依法審理,保障取保候審依法進行。
市檢察院二分院公訴二處處長吳春妹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該制度有利于避免刑訊逼供和冤假錯案的發生,并可通過辯護律師聯系嫌疑人家屬,與公訴機關形成合力,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提高認罪率,減少上訴。
檢察官稱“有一定壓力”
“我們感到有一定壓力。”市檢察院二分院一位檢察官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制度試行后,在訊問時更要嚴格注意訊問程序和訊問語言,使訊問過程更加規范。該檢察官說,由于此辦法試行不久,對于律師在場情況下訊問的具體情況和辦案應注意的問題,尚需在實踐中總結。
來源:京華時報 編輯: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