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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建議賣淫女改名 媒體稱捍衛權利更重要
2010-12-13 16:18:13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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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一:捍衛權利比改名“失足婦女”更重要

眼下已是初冬,掃黃的聲勢依然如秋風掃落葉一般。不過,掃黃者為了展示其公正與寬仁的一面,決定對掃黃的對象予以“正名”——自然,不是將賣淫產業化、合法化,而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劉紹武在公安部工作會議上稱:“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據說這是為了表示對特殊人群的“尊重”。

更名就是尊重?賣淫女的稱謂有多么低賤?“失足婦女”就很中聽嗎?

且說“賣淫”之名。查古漢語辭典,有“賣客”、“賣笑”,卻未找到“賣淫”;“賣淫女”更無蹤跡可覓,流行的稱謂是“娼”、“妓”、“花娘”、“校書”等。“賣淫”是一個現代性詞匯。“淫”字確含道德貶義,但是換成“賣身”、“賣肉”,效果一樣糟糕。若襲用古稱,說“賣笑”,似乎雅致了些,卻令某些買客不知所謂。思來想去,在“賣”字之下,恐怕很難找出更合適的詞替換“淫”字以精確描述這一職業。

而且,“賣淫”之名所含有的道德貶義,十分契合意識形態建構。政治典章與法權紛紛收納了“賣淫”。中文版的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刊有:“早在野蠻時代高級階段……出現了與強制女奴隸獻身于男性現象并存的自由婦女的職業賣淫。”《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法文皆稱“賣淫”。前者對應經濟道德化,后者對應法律道德化。

如今,終于意識到了“賣淫”一說的道德貶義過于濃烈,打算換一個冠冕堂皇的稱謂。然而,這不是亡羊補牢,而是頭疼醫腳。再說用來替換賣淫女的“失足婦女”。“失足”難道不具貶義嗎?且所謂“婦”者,指已婚女子。即使將涵義擴大化,婦女當指18歲以上的女子。18歲以下稱少女,14歲以下稱幼女,7歲以下稱兒童。如果賣淫女不足18歲(西南某地不是出過身為小學生的雛妓嗎),還能叫“失足婦女”嗎?所以,這一輪替換,實為不妥。

這么說并非為“賣淫”之名辯護。我只是想指出,如嚴復所言,一名之立,旬月踟躇。詞語的生產,如大浪淘沙,最終淘出的那一顆熠熠發光的沙礫,流行多年,自然有其合理性與正當性。如果說它不雅,首先是因其所指物不雅。要改造,當改造此物。是故,與其爭論用什么稱謂以替代賣淫女,還不如在打黑掃黃的同時,依法捍衛“失足婦女”的權利:不得歧視、辱罵、毆打;不得掛牌游街示眾;不得曝光她們備受摧殘的姓氏與容顏;更不得在派出所里對其凌辱、強暴。這后一面的工作能多做一分,賣淫女就多得了一分尊重,減輕了一分恥辱。這種尊重,乃是出于對人權的看護。(羽戈作者系青年學者)

評論二:賣淫女變身失足婦女,道德的偏見仍在

對于小姐,在我們這個社會,一般是人人喊打的。即便是某些專業嫖客,在公共場合提起這個群體也不免面露鄙夷之色,說出一些刻薄的話來。我本人對于這個群體,天生沒有惡感,以前還會生出同情,現在對她們的情感更多是基于平等人格上的尊重。

今年暑期,我在北京一家媒體實習,蝸居在傳媒大學附近的地下室里,住處離工作地點很遠,乘地鐵也需一個小時左右。路上奔波苦,沒有親身體會,不會知道,一個朋友便要我去他那兒住,他住的地方離我的實習單位較近,思量了一下,我便去他那兒住了幾天。

他哥和別人合伙開了一家物流公司,在海淀與豐臺交界的靛場附近租了幾個倉庫,朋友每天送貨、收賬,一天工作上午就能完成,其余時間就是玩兒。他們公司的人大都和我倆年齡相仿,而且大伙兒都住在公司宿舍,平時吃喝玩樂都在一起。

公司有個比我們大十來歲的人很幽默,他十分樂意與我們這群小兄弟玩兒,大伙也都和他開玩笑。他女朋友很漂亮,人也熱情,可能是把我當客了,在吃飯的時候還經常讓我。晚上的時候,我與朋友倆人聊天,朋友告訴我她是小姐。可能是從小看《古惑仔》,在潛意識里對妓女形成了刻板印象,雖然對這個群體不反感,還是吃了一驚。

這個社會對小姐歧視如此之深。

我不禁心里一陣悲涼,大家在這個殘酷的時代辛苦的討生活,各司其職,每個人都應該是有尊嚴的,可她們卻要在人前強顏歡笑,人后被人指摘。今天看到公安部的官員說,以后要把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我想問這個社會為什么不把賣淫罪改稱失足罪?

昆明警方掃黃逼站街女下跪,東莞警方繩牽賣淫女游街……

我們看到一次次公安民警在掃黃行動中羞辱賣淫女,而且是站在法律和道德的至高點上。沒有真正發自內心的尊重,即使對賣淫女換個稱呼,她們的境遇還是得不到改善,人格還是得不到尊重。

如果不制定對賣淫女尊嚴保護的制度保護,公安部的官員只是在官方宣傳的以人為本的時代里,標榜自己對人的尊重。為了使公安部官員的發言做到實至名歸,筆者有幾個建議:

首先,人大要盡快制定針對這個群體尊嚴和隱私權保護的法律,只有在法律上得到平視,她們的自身權利得到侵害的時候,才會有保障。不然還會出現被搶不敢報警,被游街而無可奈何的怪現象。

再者,公安部門內部要制定對侵害賣淫女隱私和尊嚴的懲罰措施,讓民警在執法的過程中有所忌憚,不能肆意侵犯她們的權益。

最后,就是需要社會的寬容,我們生活在這個日益價值多元的社會里,應該尊重各種生活方式,即使是少數人。我們對賣淫女的不容,最主要還是停留在道德層面,破除了這個層面的偏見,才能讓她們在這個社會得到應得的一絲溫情。歷史上,這個群體肇始于周襄王時代,齊國管仲設女閭,之后到唐代極盛,當時妓女被稱為“伎”,這個“伎”古文里的意思就是“技人”,意思就是“藝人”。相對于歧視性的“妓”一詞,“人”字旁的唐代歌舞伎的地位之不低可以想象。唐代之后,在兩宋依然是合法的職業。我們從唐宋詩詞中可見一斑。

到了中國的人文主義精神被抹殺的明清,妓女才真正打上了“卑賤”的標簽,封建禮教被神圣化。幾百年來的禮教傳統,深深烙在這個民族的集體無意識里,戴震所說的“以理殺人”的悲劇層出不窮。我們需要到明以前的傳統里,回歸對這個群體的尊重。

總之,消除對這個群體的歧視不是換個稱呼就行了,需要社會的聯動和法律制度的保障。

評論三、“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給力但不過癮

正在天涯微博溜達,突然右下角彈出即時新聞,說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劉紹武在一次會議上指出:“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看到這個新聞,我想起前幾天和別人討論關于老年教育和老年問題的一個話題。據我所知,“老年癡呆癥”,由于“癡呆”一詞讓很多社會公眾反感,所以經過官方正式組織的民主選擇,這一困擾老年人的常見病,在日本已被正式更名為“老年認知障礙”。而另外一個,在不少西方國家,也把“老年人”在學術爭論中,一概以“樂齡”而不再是“老齡”來稱呼。在很多人看來,這似乎有點小題大做或者吹毛求疵。但是作為一個概念性的東西,我以為仍不失為一種進步,至少體現了一個社會整體對患者或者老年人的普遍尊重。

回到原題,“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這一新解,有一定的現實背景。近兩年“掃黃”在不少地方成了一項重大專題活動,因之而來的對賣淫女示眾、牽繩游街等踐踏人的尊嚴的惡性行為頻頻見諸媒體,引起社會公眾的強烈不滿。據此,公安部的此次公開表態,我以為至少有兩種含義:一是好歹也算對社會公眾不滿和質疑的正面回應,值得肯定;二呢,盡管這個稱謂的改變未必能從根本上解除以官方為主導的社會主流價值觀對這一群體的普遍歧視,但畢竟作為一個概念性的東西,其積極意義是應該得到認可的,就像從“老年癡呆癥”到“老年認知障礙”的這么一個觀念的轉變。所以值得肯定,看起來也比較給力。

我有些時候屬于那種喜歡先給人一顆糖,然后再給一棒子的類型。所以表揚和肯定之后,意見就隨后而來。我想說的第一個意思是:“失足婦女”這個詞有點不嚴謹。為什么呢,正如現實所示,很多人是被迫賣淫,也有很多人是主動去賣淫,這個問題哪個時代哪個國家都有,所以并不是一個姓社姓資的問題。

我想說的第二個意思是:一個觀念的問題迄今在中國仍未解決,也就是性的問題。盡管在事實上有錢人包二奶,沒錢人找小姐,事實上的性開放已經與經濟改革的程度不相伯仲,但在觀念上仍是遮遮掩掩,很有潘金蓮在人前表白,說我是清純少女的意思。所以無論是“賣淫女”還是“失足婦女”,在本質上其實并沒有多大的改變,其隱含的都是對性工作的瞧不起,把性交易、性服務乃至性本身看作是一種丑惡的、見不得人的東西。所以這個觀念的問題不解決,換了啥都是換湯不換藥,更何況“失足”本身在中國當代史上也從來就不是一個什么褒義詞。

所以呢,說到底,如果這個觀念糾正不過來,一些基層公安部門動輒喜歡拿人游街示眾的陋習得不到制度的強力規范,則“賣淫女”改“失足婦女”就毫無意義。但是退后一步,這一概念的改稱,如果僅僅只是為了所謂的字面上更加“文明一些”,是個文字游戲的話,那么,竊以為尺度還有些太小,并沒有真正跟上時代的步伐和民間的智慧發展。至少就這一群體而言,我知道的正規的稱謂有好多種。有營業執照的會所,要么是技師,要么是公主。沒有營業執照的“練攤”的,也有兼職妹、流鶯和樓鳳等諸多稱謂。所以呢,如果只是為了好看,為了過癮,那么以我看來,公安部的步伐還是稍嫌落后。至少就我看來,技師和兼職妹不說,這個什么公主啊、流鶯啊、樓鳳之類的,不但好看好聽,而且還能更加富有詩意,能讓人產生聯想,也許比“失足婦女”更過癮。

來源:紅網 編輯:鄧京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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