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6月18日電(記者 呂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并公布四起環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解釋》根據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結合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進一步加大了打擊力度,嚴密了刑事法網。《解釋》共計十二條,主要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問題。
降低“嚴重污染環境”標準 從嚴打擊環境污染犯罪
《解釋》第一條列舉了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標準,其中包括: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等情形。
《解釋》第二條對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結果加重要件、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
與《2006年解釋》相比,很多標準有所降低,體現了從嚴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
四種情形從重處罰 從嚴懲處單位犯罪
《解釋》規定,對于環境污染犯罪的四種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并從嚴懲處單位犯罪。《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對于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不單獨規定定罪量刑標準,而是適用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現實中,不少環境污染犯罪是由單位實施的,此類行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對于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不單獨規定定罪量刑標準,而是適用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加大對環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擊力度
《解釋》同時規定,加大對環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擊力度,對于觸犯多個罪名的從一重罪處斷;并明確界定了“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準;同時規范了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的鑒定機構及程序。
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認定、損失評估等專門性問題,需要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但是,目前具有環境污染鑒定資質的機構較少、費用昂貴,難以滿足辦案實踐需求。《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孫軍工指出,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將以《解釋》的公布實施為契機,繼續保持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堅決依法懲處環境污染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