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省紀委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相繼嚴肅查辦一系列違紀違法典型案件
□本報記者 劉春華
徐孟加、鄒平、高志堅、李佳、于忠平、姜文康……去年,省紀委強化執紀監督問責,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相繼嚴肅查辦了一系列省管干部違紀違法典型案件。
哪些干部屬省管干部?省管干部違紀是如何被發現的?紀委何時介入案情調查,相關處理規定如何作出?1月4日,省紀委根據法律出版社公開出版的《紀檢監察機關常用法規實用全書》,首次披露省管干部從發現違紀線索,到被確認違紀以及違紀后果等相關辦案程序。
省管干部通常是指省委管理的正市廳級和副市廳級干部,以及縣(市、區)委書記。發現省管干部的違紀線索主要有以下一些途徑,包括群眾舉報、巡視發現、專項檢查發現、查辦其他案件中發現、審計發現、其他途徑(如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或上級交辦)等。
但是,并不是所有有違紀線索的省管干部都會啟動立案調查程序。其中,不會進行立案調查程序的情況包括:經初步核實,反映問題不實的,紀檢機關向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做好以下工作:在初核過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過了解或紀檢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應向本人說明情況;因反映問題不實而對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發現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應向有關黨組織反映;對檢舉人因了解情況不全面而錯告的,應幫助其總結經驗教訓;對蓄意誣告、陷害的,應調查處理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追究。
對經初步核實,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紀檢機關應建議有關黨組織按照以下辦法做出處理:黨組織負責人同被反映人談話,進行批評教育;責成被反映人作出口頭或書面檢查;召開民主生活會,對被反映人進行批評幫助;糾正被反映人的違紀行為或責令其停止正在實施的違紀行為;對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職務進行調整;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責成被反映人退出違紀所得。
省紀委相關人士介紹,兩種情況下涉嫌違紀的省管干部將被立案調查或停職檢查:一是“確有違紀事實,并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應予立案”;二是“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妨礙案件調查”的,可采取停職檢查措施。
那么,涉嫌違紀省管干部如何被確認違紀,違紀后果是什么?據介紹,案件調查終結后,案件將移送紀委內部專門的審理部門,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方針,提出定性量紀意見,將審理報告提交省紀委常委會審議,省紀委常委會審議后,認為應給予相應處分的,按規定報省委常委會批準后執行。
據了解,省管干部違紀主要有三種后果:一是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二是根據情況,給予相應政紀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政紀處分的實施由與紀委合署辦公的監察廳按規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三是省管干部違紀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紀委人員在案件查辦中是否遵守辦案程序、履行辦案手續、執行辦案紀律和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等,由省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全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