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接近當地監管部門的人士透露“這些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通過私募的方式放大可投資資金,能夠放大到注冊資本金的5倍,也就是說如果注冊資本金為5億元,那么可吸納投資的資金能達到25億元。”
不過,在風險管控方面,山東省政府要求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計提準備金,確保準備金充足率始終保持100%以上。在投資額度控制上,對于項目投資,要求“對單一企業或項目投融資余額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30%。公司原則上不向股東及關聯方、股東及關聯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投資(含擔保),如確有必要,應在滿足公司關聯交易相關規定條件下,投融資余額(含擔保)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10%。”
相應的,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融資方式,省政府亦給出了一套相應的規定,比如,融資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達到分類評級標準一級的公司,融資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4倍。連續2年以上(含2年)達到分類評級標準一級的公司,融資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倍。
由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成立之時就具有“民資”的基因,所以在運作過程中,投資資金也來源于民間,可以說,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處于灰色監管地帶的地下借貸陽光化了“無論是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投資類公司還是民間融資登記服務公司,目前都放到金融辦監管。”山東省金融辦相關負責人指出。
不過,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一位資深研究員對記者分析稱,“山東推金融改革目的在于盤活現有的資金進入實體企業,包括調動民資來形成民間的融資服務體系。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新型的服務機構固然有其作用,但也需要警惕數量泛濫。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防止高利率的融資市場效應,更多實體企業借政策東風‘脫實向虛’,都涌入金融領域,那么金改就會失去原有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