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皮肚”的成品與半成品堆放一地。
生產加工的黑作坊毫無衛生條件可言。
用廢棄油脂煉成的“地溝油”。
“毒皮肚”的半成品堆放在一起。
齊魯網1月29日訊(記者 扈楓) 2014年6月13日,泰安市近年來最大的一起食品安全案件一審宣判,10人因制售“毒皮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中5人被判刑10年以上。但是,這起案件的審判過程并非“一加一等于二”這么簡單,在一些關鍵的爭議點上,甚至可能直接影響這些人有罪還是無罪。近日,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首次接受齊魯網采訪,講述了這一食品犯罪案件中從未披露過的辦案細節。
10人制售“毒皮肚”涉案近580萬
事情要從2013年說起,2013年5月,泰安市公安機關破獲了一起制售“毒皮肚”案件。民警根據群眾舉報的線索,在位于泰安市溫泉路附近的兩家黑作坊內查獲皮肚半成品8800余公斤,皮肚成品2100余公斤。犯罪嫌疑人李強交代,他的作坊平均每天能賣50多斤皮肚,最好的時候一天能賣200多斤,每天的銷售額在2000到3000元。僅是現有證據就已證明,2年內兩個作坊就制售了上萬斤的“毒皮肚”。加工制成的皮肚銷往泰安某市場干貨店、甚至部分銷往大型超市的涼菜專柜。
據了解,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城郊村村民駱某、胡某于2010年至2013年間在生產干豬皮的過程中非法添加吊白塊和雙氧水,并從豬皮上刮下廢棄油脂煉成豬油,銷售給泰安市泰山區的8名犯罪嫌疑人,他們加工后再從五馬市場的干貨店銷售,涉案總值達574余萬元。
2014年6月13日,泰安市泰山區法院一審審結該案,使用吊白塊、雙氧水制作銷售毒皮肚的10名被告人,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全部獲刑,其中5人被判刑10年以上。
犯罪嫌疑人欲稱自己不知情 檢察官搜集證據鏈反駁
今年1月24日,當時案件審理時的公訴檢察官接受齊魯網記者采訪時表示,審理過程遠沒有現在看上去這么順理成章,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了三點辯護意見,圍繞行為人是否主觀“明知”故意、制售的物品是否“有毒、有害”以及犯罪數額的認定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泰安市泰山區檢察院檢察官錢宗軍告訴記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以主觀“明知”為要件。也就是說對于主觀“明知”的判定甚至直接影響到這幾名制售“毒皮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因為食品從加工到銷售涉及到很多環節,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的查辦過程當中,往往難以證明生產者是否明知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摻入到食品當中,同樣也難以證明銷售者的主觀“明知”故意。本案涉案環節多、證明鏈條長、檢測標準不完善等因素,給行為人主觀“明知”的認定帶來困難。
面對這種情況,檢察官們根據兩高一部《關于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中對于“明知”的認定明確指出: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產品質量,進貨渠道及進貨價格、銷售渠道及銷售價格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判斷。因此必須拋棄以口供為核心的證據體系,重視客觀性證據的作用,準確把握客觀性證據可能蘊涵的案件信息,充分挖掘客觀性證據的證明力,將重心從突破口供轉變到以客觀性證據為主導的證據體系。
在案件中,泰山區的8名被告人都是特殊行業的從業人員,每次去江蘇淮安進貨時都是深夜前往,在當地找司機,進貨行為非常隱蔽。同時,制作皮肚的小作坊都是在民房中,用較低的進貨價格來打壓同行。整個產業鏈為家庭式產業,據他們雇傭的一名員工供述,他們生產的皮肚這些老板自己是不會吃的。此外,辦案檢察官也對他們的銷售記錄、打款明細以及臺賬等進行了查證,證據鎖鏈環環相扣,足以證明他們在主觀上的“明知”。
依法辦案咬文嚼字 破解“有毒、有害”的認定爭議
關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毒、有害的認定,辯方指出,這首先是一個技術問題,其次才是一個法律問題。只有在相應的鑒定機構出具明確的鑒定意見后,司法機關才能據此對案件的性質做出判定。而在本案中,雖然控方提供了多份鑒定意見,鑒定意見也指出被檢驗的樣品存在有毒、有害成份,但是鑒定主體資格存在瑕疵。另外,鑒定意見中被檢驗的樣品僅僅能證明查獲的“毒皮肚”含有毒、有害物質,而不能證明已經銷售的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質。據此,有的辯護人認為,本案由于技術上沒有對涉案“毒皮肚”進行全面的量化,因此法律上無法進行有毒、有害的認定,證據嚴重不足。
對此,泰安市泰山區檢察院檢察官劉羽豐表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犯,其行為方式是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有毒、有害的認定是判定罪與非罪的關鍵。承辦人經大量工作,認定“毒皮肚”生產過程中添加的“吊白塊”、豬油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雙氧水是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上的物質”。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據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自2008年以來陸續發布6批《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其中2008年12月12日第一批中有“吊白塊”。據2012年1月9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規定:“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及明知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地溝油”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影響國家形象,損害黨和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可以明確本案所涉的“吊白塊”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本案所涉的從豬皮上剮下來的油,屬于肉制品加工廢棄物,其和雙氧水均屬于“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同時,根據前期偵查情況,幾名被告人多年來的生產工藝、配方以及過程都完全相同,因此不存在鑒定主體資格存在瑕疵的問題。
公檢協同進行補證 準確認定犯罪數額
犯罪數額是衡量犯罪情節的一個重要標準,直接影響著涉案人員的量刑輕重,是一個關鍵事實,必須準確認定,而不能模糊處理。為此,在審查起訴階段,泰山區院承辦人就該問題與偵查機關進行了積極溝通,并達成共識:無論是全案的犯罪數額,還是每個成員的具體涉案數額均必須做出準確認定。相關犯罪數額的認定必須建立在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尤其是相應的書證應當完備且沒有爭議。在達成共識后,公檢兩家共同商量了補證范圍,并進行補證。經過補證,補充了相關的銷售臺賬、銀行交易記錄等書證,并對每一張出庫單、銀行交易記錄等書證所涉及的貨物是否屬于“毒皮肚”,讓相關涉案人員逐一甄別。在此基礎上,泰山區檢察院科學認定了每個涉案人員的具體犯罪數額,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