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微博截圖
齊魯網4月3日訊記者從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微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日,由萊蕪市檢察機關偵辦的萊蕪市中級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原庭長于明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由泰安市檢察院審查提起公訴,經泰安市中級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判處于明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二十五萬元。于明表示服判未上訴,判決生效。同時判處于明之妻張月星有期徒刑九年。
于明,男,1960年4月生,案發前任萊蕪市中級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自2002年至2012年擔任過多家企業破產案件的主辦法官。其妻張月星,案發前任山東金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
2012年10月萊蕪市檢察院對于明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因于明在立案前已攜款潛逃,市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協作開展抓捕行動,歷時三個多月,行程一萬七千余公里,于2013年1月在廣西將于明抓獲。2013年10月,該案由市檢察院偵查終結。經山東省檢察院指定該案由泰安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泰安市中級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