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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從嚴 留有“活口”
昨天,北京市租賃行業協會副會長范永耀表示,草案不僅在“汽車租賃”的定義上明確了“不提供駕駛勞務”,而且首次在汽車租賃經營者的行為規范中提出,“不得提供駕駛勞務服務”,在承租者義務中也提出,“不得要求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駕駛勞務”,并明確了汽車租賃經營者違規后的處罰措施。
范永耀同時介紹,對代駕租車行為從嚴規定的同時,也為它留了一個“活口”,即未對第三方提供代駕業務作出規定。而在目前租車公司的操作中,一般通過第三方或勞務公司提供駕駛員,來規避租車公司不得提供代駕租車業務的規定。
租車行業首次明確定位
范永耀認為,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草案還有兩個新變化,一是首次明確了租車行業的定位,將其定位為“公共交通的補充,承擔著部分公共交通的功能”。這也釋放了一個信號,今后租車行業的發展,有可能納入公共交通的整體規劃,或將享受車牌、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目前,租賃車輛屬于社會牌照,需要遵守尾號限行的規定,而出租車、公共汽車作為公共交通,都不受此限制。
二是首次明確“提供9座以上客車使用服務的,適用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據悉,9座以上客車無需參加購車搖號,同時,一些小型租車公司由于達不到參加營運小客車指標分配的條件,所以選擇購置9座以上客車投入經營,有些還作為單位班車。此次規定一旦實行,這些9座以上客車需經交通部門批準,獲得運營證后才能上路,而且每年的年檢等方面都有更嚴格的要求,將提高這些企業的運營成本。
今年央視“3·15”晚會上,汽車租賃公司的“代駕”業務被指為“灰色經營”,這項游走于“模糊地帶”的高利潤業務引起了各方高度關注。
據了解,代駕租車業務是指在汽車租賃過程中,同時提供駕駛員的有償服務。自駕租車和代駕租車只有一字之差,法律性質上卻有天壤之別。自駕租車是一種財產租賃,從行業屬性上劃入汽車租賃業范疇。而代駕租車實質上是客運經營行為,本質上屬于出租汽車業,不屬于汽車租賃業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