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從2012年1月1日起,天津將全面實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相分離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天津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為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等問題,逐步建立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在用地報批前,由申請用地單位將征地補償款(已補償到位的除外)足額存入征地補償款預存專戶。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根據批準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實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征地補償款預存情況或已補償到位的證明材料作為報批用地的要件,納入建設用地審查范圍。
除全面實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天津還將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相分離制度。通知指出,結合本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工作,加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力度,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從目前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分離出來。
按照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由申請用地單位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外另行支付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并在征地報批前存入市級財政開設的被征地預存專戶。公開出讓用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可先由區縣人民政府在用地報批時承擔,供地時再計入建設單位用地成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不落實的,不予批準征地。
來源:新華網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