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經過多次測算、修訂,將在4月20至22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次會議上進行初審。中新網財經頻道梳理背景資料后發現,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于1980年9月正式頒布,隨著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我國對個人所得稅進行了幾次重大調整。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史
1950年,政務院發布了新中國稅制建設的綱領性文件《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其中涉及對個人所得征稅的主要是薪給報酬所得稅和存款利息所得稅,但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沒有開征。
1980年9月,個人所得稅法正式頒布,該法的征稅對象包括中國公民和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但由于規定的免征額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國內居民工資收入普遍很多,因此絕大多數國內居民不在征稅范圍之內。
為了有效調節社會成員收入水平的差距,1986年1月,國務院發布了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同年9月頒布了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上述規定僅適用于本國居民。
1994年我國頒布實施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初步建立起內外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其后,隨著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國家對個人所得稅進行了幾次重大調整:
1999年恢復征收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
2006年和2008年兩度提高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
2007年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由20%調減為5%;
2008年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2010年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