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強審核指導
(四)穩步推進整合工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總量控制,堅持按需設立,適度控制增量,整合優化存量。科學確定特殊監管區域設立條件和驗收標準,優化審核程序,依法嚴格把關。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五)強化分類指導。統籌考慮各地區經濟環境、產業基礎、貿易結構、資源布局、發展規劃等實際情況,加強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地推進特殊監管區域規劃、建設和發展。
三、健全管理體系
(六)嚴格建設和驗收。特殊監管區域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四至范圍和規劃用地性質進行規劃建設,由海關總署及相關部門實施聯合驗收。嚴禁擅自增加或改變經聯合驗收過的相關設施。
(七)健全退出機制。明確特殊監管區域首期驗收土地面積比例和驗收期限;超過驗收期限尚未驗收或驗收后土地利用率低、運行效益差的,由海關總署責令整改;在規定期限尚未完成整改任務的,由海關總署報請國務院批準予以撤銷或核減規劃面積。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八)嚴格入區項目審核。制定特殊監管區域入區項目指引,引導符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目標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業入區發展,避免盲目招商。
(九)強化監管和服務。充分運用信息技術和管理手段,優化監管模式,簡化通關流程,加強保稅貨物監管,打擊走私和偷逃稅行為,維護質量安全,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環境。
四、穩步推進整合優化
(十)整合現有類型。在基本不突破原規劃面積的前提下,逐步將現有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及符合條件的保稅區整合為綜合保稅區。整合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實施。目前不具備整合條件的特殊監管區域,可暫予保留。
(十一)統一新設類型。新設立的特殊監管區域,原則上統一命名為“綜合保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