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8年6月9日起,期限為5年。在征稅期限屆滿之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3年6月9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丙酮(稅則號列為29141100),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43號和2010年第60號的相關規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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