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英文《中國日報》11月21日報道:名人是否應該為他們所做的虛假廣告承擔相應的責任,仍然是一個問題。因為雖然有很多名人被曝做過虛假廣告,但至今尚沒有哪一個明星為此受到相應的處罰。
最近很多名人,甚至很有名的名人,陷入虛假廣告門。侯耀華參與制作的虛假廣告多達10個,可以說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更讓民眾對他反感的是他的態度,他根本不承認自己對所做的虛假廣告有任何責任,甚至認為自己是無辜的。
前日接受采訪,他更是大言不慚地說,廣告哪有不夸張的,不夸張叫廣告嗎?你看,他所做的虛假廣告誤導了消費者,他倒有理了。不知道他是揣著明白裝糊涂,還是真不明白。
他辯解說,他一直認為廣告只要能播出,就應該是經過批準沒有問題的。言外之意,名人做廣告對奉獻嘴是沒有責任的,沒有義務查證所作的宣傳是否虛假不實。
好一個相聲演員。他的意思是作為產品代言人,名人就如同木偶一樣,讓如何表演就如何表演,讓說什么就說什么?完了,拿錢走人。不管他們代言的產品出了任何問題,消費者被如何誤導,都與他們這些名人沒有任何干系。
如此看來,這些代言的名人不僅僅是如這位相聲演員所言沒有頭腦,同時也沒有良心,沒有道德,沒有羞恥感。換句話說,他們僅僅是追求金錢的動物而已。
食品安全法和廣告法都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可是,為什么沒有一個名人因此而受到處罰呢?
侯耀華所做的10個廣告已經被工商部門認定為虛假廣告,可他仍然在為自己辯護。難道是我們的法律系統出了問題,還是我們的名人神通廣大可以讓自己免于法律的制裁?這些我們不得而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這個國家所倡導的法制原則。
名人犯法逍遙法外與其說是名人的恥辱,不如說更是法制的悲哀。(中國日報評論員 朱淵,編輯 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