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2010年中國省域競爭力藍皮書上午發布上海連續4年拔頭籌江蘇超過廣東成“探花”,北京綜合競爭力全國排第二。
今天上午,中國社科院社科文獻出版社在京發布2010年中國省域競爭力藍皮書。
藍皮書指出,2008年,上海、北京、江蘇三省市位列全國31個省級行政區經濟綜合競爭力前三名。其中江蘇首次超過廣東,表現出強勁的競爭優勢。
支持專家
李建平全國經濟綜合競爭力研究中心福建師范大學分中心主任、福建師范大學原校長李閩榕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高燕京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雜志社社長三人均為中國省域經濟綜合競爭力發展報告(2008~2009)主編
競爭力·北京
綜合競爭力連續4年排第二
2008年,北京的省域經濟綜合競爭力排名在全國處于第2位,與2007年相比,排名位置保持不變。記者了解到,這是自我國首部中國省域競爭力藍皮書出版以來,北京已連續4年排在第2位。
藍皮書指出,2008年,在綜合競爭力的9個分支指標中,北京有3個指標排名第一,分別是財政金融競爭力、知識經濟競爭力、統籌協調競爭力。
藍皮書介紹,2008年北京市財政競爭力綜合排位處于第1位,表明其在全國處于優勢突出地位;與2007年相比,排位上升了1位。
財政金融競爭力的各項指標包括地方財政收入、稅收收入占財政總收入比重、財政支出等,北京這些指標都處于上游區的位置。
在地方財政收入占GDP比重、稅收收入占GDP比重2個指標排位上升以及外界因素綜合的作用下,2008年北京市財政競爭力綜合排位上升了1位,在全國排名第1位。
另外,知識經濟競爭力的指標包括科技競爭力和教育競爭力等,其中在科技競爭力方面,萬人科技活動人員、人均科技經費支出、萬人技術市場成交額、萬人發明專利授權數等指標都是北京的強勢指標。
教育方面更為優勢突出,與2007年相比排位保持不變。
2008年,北京市統籌協調競爭力綜合排位處于第1位,表明其在全國處于優勢突出地位;與2007年相比,排位上升了18位。
專家解析
排名雖保持但整體呈下降趨勢
從對北京市經濟綜合競爭力及其9個二級指標在全國的排位變化和指標結構的綜合判斷來看,2007—2008年經濟綜合競爭力中下降指標的數量多于上升指標的數量。
這表明下降指標居于主導地位,上升的動力小于下降的拉力,但受其他外部因素的綜合影響,使得2008年北京市經濟綜合競爭力排位仍然保持不變,在全國排名第2位。
產業經濟競爭力、統籌協調競爭力,這些是北京市經濟綜合競爭力中的上升動力所在;宏觀經濟競爭力、可持續發展競爭力、發展環境競爭力、政府作用競爭力和發展水平競爭力,這些是北京市經濟綜合競爭力中的下降拉力所在。
專家表示,北京要結合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著力從消費、投資和出口等方面著手,不斷增強城鄉居民消費能力,制定并出臺刺激居民消費政策,努力擴大內需。要保持政府投資較快增長,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同時鼓勵外資投向現代服務業、高技術產業、節能環保和研發創新等重點領域,提高利用外資水平。專家還特別提到,北京應該探索建立與天津口岸直通模式,推動解決出口退稅和結售匯問題,為企業出口提供有力幫扶。
競爭力·上海
多項指標靠前上海穩坐第一
上海2008年省域經濟綜合競爭力排名在全國處于第1位,與2007年相比,排名位置保持不變。這也是自我國首部中國省域競爭力藍皮書出版以來,上海已連續4年排在第1位。
綜合競爭力排名第1,必然是因為各分項競爭力都位居前列。
據記者統計,宏觀經濟競爭力、財政金融競爭力、知識經濟競爭力、發展環境競爭力、政府作用競爭力、統籌協調競爭力共6個項目二級指標,上海均排在前三名的位置。
專家解析
保持經濟平穩提升統籌協調競爭力
當前,國際金融危機還沒有見底,對全球實體經濟的影響還存在,世界經濟的不穩定、不確定因素還很多,專家表示,繼續保持經濟的平穩較快發展仍然是上海市經濟工作的首要任務。
專家認為,對上海市來說,應該牢抓籌辦世博會和加快“四個中心”建設的機遇,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優化調整經濟結構,繼續保持經濟的平穩較快發展,進一步提升上海市的宏觀經濟競爭力。
藍皮書特別提到了2008年上海市的統籌協調競爭力指標。從排位上看,與2007年相比,上海市的三級指標統籌發展競爭力的排位沒有變化,仍然處于全國首位,但是其四級指標社會勞動生產率增長速度的排名下降了5位。
專家指出,上海市應該持續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圍繞就業、住房、衛生、社會保障等領域加快一批重大民生工程項目和社會事業建設,確保社會穩定。持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才能全面提升上海市的統籌協調競爭力。
2008年全國各省、市、區經濟綜合競爭力排名
上游區(1-10位):
上海市、北京市、江蘇省、廣東省、浙江省、天津市、山東省、遼寧省、福建省、內蒙古自治區
中游區(11-20位):
湖北省、河北省、黑龍江省、河南省、吉林省、四川省、山西省、湖南省、安徽省、陜西省
下游區(21-31位):
江西省、重慶市、海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
區、廣西壯族自治區、云南省、青海省、貴州省、甘肅省、西藏自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