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訴有效期由60天延至90天
國家旅游局5月公布《旅游投訴處理辦法》,并宣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施行后,現行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實施細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新《辦法》,旅游投訴有效期將由現在的60天延長至90天,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同時,新《辦法》對旅游投訴受理部門、投訴管轄范圍、投訴處理規范等進行了界定。業內專家表示,新《辦法》明確了對游客投訴的反應時限、投訴流程,使投訴處理過程更加透明,有利于及時化解旅游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更好地保護游客的權益。
此外,新《辦法》還對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進行賠償做出了明確規定。如果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或者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義務、造成旅游者滯留,而實際發生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費用,經調解仍不能達成協議之后,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做出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的決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