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宸舸表示,其實,我國對居民身份證的法律規定已較為詳盡,“出臺了《居民身份證法》,刑法也有‘偽造、變造身份證罪’。就目前情況來看,違規辦理的情況還比較普遍,說明公安系統內部的監督還不夠,有些人勾結起來辦證,導致問題很難被發現,除非出了事”。
姚秀蘭說,歷史上,一些朝代曾建立戶籍審查機制,即戶籍冊登記各項內容與本人核實的制度。例如,漢代法律規定,每年八月進行一次“案比”,官員需逐戶進行戶籍比對,核實畫像、皮膚、身高等內容,打擊脫漏戶籍、隱匿不報或報而不實的行為,提高違法成本。
褚宸舸建議,從技術上,按照《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的規定,辦理身份證可嚴格按要求錄取指紋信息,通過技術上的比對,如果有重復辦證,系統就會不予接納。
“從法律上,一方面可以強化偽造、變造證件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應該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畢竟事情都要由人來做。”褚宸舸表示,如果存在不法行為,輕則行政處罰,重則黨紀政紀甚至是刑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