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時代,探親假成“燙手山芋”
外企、民企職工依法不能享受到探親假待遇,但對于可以享受這一待遇的單位來說,探親假同樣是個“燙手山芋”。“根據人社部門的回復,能享受探親假待遇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下幾點:在單位工作滿一年,與父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晝夜。”某國有企業人事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現在很多職工家在江浙一帶,有的人回家看望父母比去趟崇明還便利,“在實際操作中,如何判斷職工是否可享受探親假已經成了大難題。”
“交通變得愈加便利,城市間距離不斷縮短。換作1981年,從上海到南京坐火車恐怕都得七八個小時,可現在從上海到北京乘高鐵也只需5個小時。”這位負責人認為,探親假的規定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色彩,跟當前市場經濟的環境已經不太相符。最終的結果只能是凡是家在外地的職工提出休假要求,企業依法都得予以準假。
對此,上海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明月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提出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但這項規定卻過于籠統,“就拿探親假來說,其規定顯然已經不合時宜,但卻是現行有效的規章,相關企業不得不遵守。在當前人口流動日益加速的背景下,法律應在規定子女向父母盡到贍養義務的同時,保障子女享有合法的休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