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層加碼滋生“腎臟暴利鏈”
2011年2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也明確規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然而,暴利的驅動讓犯罪團伙不惜鋌而走險,甚至在一些地方呈現蔓延之勢。公安部去年8月發布的消息稱,在全國18個省市開展的集中行動中,共打掉組織出賣人體器官“黑中介”團伙28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37名,其中非法行醫人員18名。
鄱陽縣辦案人員透露,賣腎者一個腎一般只能賣得3萬至5萬元,而“黑中介”找到有買腎需求的尿毒癥患者家屬,售價卻在28萬元以上。從賣腎者廉價的回報到用腎患者高昂的支付,層層加碼的交易背后,是“黑中介”、團伙頭目、手術醫師、麻醉師等眾多人員如“血蛭”般的利益吸附。
景德鎮市辦案人員透露,景德鎮“賣腎案”中,每名賣腎者都要在手術前簽下“捐腎志愿書”,在摘腎后可獲得2萬元,“黑中介”則每例獲利3000元至4000元,通過網絡聯系前來手術的麻醉師每例獲利6000元。
此外,提供非法摘腎場所的民營醫療機構還要抽取更高的“報酬”。
據了解,至案發時,景德鎮市昌江區某社區醫院院長周某主刀共非法摘取腎臟13例,每例收取手術費3.7萬元;景德鎮市浮梁縣某民營醫院則提供場所,由“黑中介”頭目自帶醫生前來共做摘腎手術5例,院長鄒某每例收費2.6萬元。
“人體器官非法交易的暴利甚至比販賣毒品還高。”負責遺體捐獻相關工作的江西省紅十字會秘書長戴瑩說,目前我國等待器官移植的人數超過150萬人,但能獲得移植的僅為1萬人,巨大的需求缺口為地下交易提供了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