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瑞安市人民法院獲悉,5月8日上午,該院對溫州“醉駕入刑”第一人胡飛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胡飛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浙江省首例因醉酒駕駛而被刑事處罰的案件。
35歲的胡飛是安徽利辛人,2011年5月1日中午,他和朋友在瑞安市塘下鎮塘西村中心路榕樹下飯攤飲酒,酒后到塘下鎮嘉園KTV附近向他人借得牌號為“浙C60XX”的轎車。
當天下午3時30分許,胡飛駕車途經瑞安市塘下鎮羅鳳大道與高東一路交叉路口時,轎車前部碰撞劉某駕駛的無牌正三輪摩托車,造成正三輪摩托車駕駛員劉某及其乘客夏某等4人受傷。
下午4時23分,胡飛被提取血樣,經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1mg/ml,屬醉酒駕駛。經醫院檢查,5名傷者均是輕微傷。
瑞安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被告人胡某認罪態度好,發生事故后立即送傷者去醫院治療,事后賠償積極,可酌情從輕處罰。
來源:浙江在線 編輯:張少虎